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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发票造成的退税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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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纺公司于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取得Z公司、G公司、J公司、Z公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35份;上述2435份发票经L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Q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该局查实,广纺公司凭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36569216.71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30262347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6306869.71元。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认定这四家公司生产能力不足,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等问题,暂扣或划回广纺公司从这四家公司取得发票涉及的退税款。后周某洪等人被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法院认定周某洪的四家公司开给广纺公司的20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这些不合规发票导致广纺公司无法办理退税并产生了相应的可得退税损失,广纺公司起诉G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被追缴的已退税款、视为内销补缴的增值税款及其他税款、应退未退的税款及滞纳金和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周某洪等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涉及的法律事实,与本案中广纺公司因G公司提供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税费损失赔偿请求,属于基于不同事实而分别发生的诉请,广纺公司诉请的涉案损失,与G公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G公司违反了《采购合同》关于“如因G公司纳税事项或其他原因造成广纺公司无法退税,应由G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的合同约定,最终判决G公司应当为广纺公司的涉案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分开审理,确定了分开审理的原则。周某洪等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涉及的法律事实,与本案中广纺公司基于G公司提交给其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假而产生的税费损失赔偿请求,属于基于不同事实而分别发生的诉请。广纺公司的税费损失并未因周某洪等个人被依法定罪量刑而获得补偿。因此,广纺公司有权就其民事损失部分,提起本案诉讼。
2、根据税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广纺公司之所以无法获得涉案产品的出口退税,以及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的后续法律义务,直接原因系善意取得了G公司交付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周某洪等人借G公司名义向广纺公司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广纺公司诉请的涉案损失,与G公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直接违反了《采购合同》关于“如因G公司纳税事项或其他原因造成广纺公司无法退税,应由G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的合同约定。G公司应当为广纺公司涉案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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